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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酒业侵犯水井坊酒瓶专利

中国食品招商网 http://www.foodszs.com 2006-11-06 09:19:57.187 作者:王鑫 陈知 编缉:

  2005年1月12日,成都全兴酒厂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带装饰的酒瓶及制作工艺”发明专利权。当月15日,全兴酒厂与该案原告签订协议,许可原告独占实施该专利,期限至2021年2月,前三年的独占实施许可费为每年260万元,从2008年1月16日起每年的独占实施许可费不低于300万元。

  但在成都举办的2005年春季全国糖酒会上,原告发现被告携侵权产品参会,并且在全国范围内以直销、总经销和互联网宣传等方式,大量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水井香”、“香水井”酒,原告认为对其享有独占实施权的专利产品“水井坊”酒的生产、销售产生了极大影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之后,在专利权人全兴酒厂的请求下,四川省知识产权局依法封存了被告的涉嫌专利侵权产品,并在当年6月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该案被告方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请求人发明专利产品,侵权酒瓶不得以任何方式流入市场,并销毁被封存的侵权酒瓶。可该案被告不服又提起行政诉讼,但其诉讼请求均被一、二审法院驳回,且被告迄今为止一直未停止侵权行为。迫于无奈,原告才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200万元及支付的合理费用1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水井香”、“香水井”酒瓶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该案专利权的类别是发明专利、原告享有的权利是独占使用权、范围为全国、前三年的专利使用费为每年260万元、被告侵权产品种类多、侵权范围广等因素,法院认为原告主张200万元的损失赔偿合法合理,予以支持。同时依据相关规定,还可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经查实,原告支付的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为5.25万余元,法院也予以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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