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集团公布国家商标局复函,确认集团才是合法的商标所有人
娃哈哈集团与达能集团围绕“娃哈哈”商标权属及在非合资公司中使用是否违法的争斗再度升级。前日,在娃哈哈集团向媒体发送的近万言信函中,首次披露了国家商标局在本月就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审核情况的复函,并公布了当年娃哈哈与达能成立合资公司合同中的一些条款,表示娃哈哈集团是“娃哈哈”商标的所有人,合资公司也是商标使用者之一,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决不违法。
肯定
娃哈哈是合法商标所有者
娃哈哈集团在信函中称,合资公司中的达能董事范易谋一直认为,国家商标局未予书面答复,故转让手续尚在办理中。而国家工商局1995年12月22日颁布的《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第8条第2款明确:“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口头驳回亦是驳回,并未规定必须给予书面驳回。而国家商标局于2007年6月7日关于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审核情况的复函更是以书面形式肯定了娃哈哈集团为“娃哈哈”商标所有人。
下面是复函全文: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6月6日《关于要求出具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不予核准事由证明的请示》(浙工商20074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国家工商局于1995年12月22日发布了《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的主要内容是防范和制约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商标权流失,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底,我局在无锡召开了会议,专门就贯彻执行《规定》、防止合资过程中商标权的流失进行了布置。
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于1996年4月和1997年9月先后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请求转让娃哈哈商标的报告》和《关于转让娃哈哈注册商标的报告》,要求将该公司名下的200多件注册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但我局根据《规定》,均未同意转让。1999年7月,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向我局提交了许可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合同备案申请,我局于同年8月予以备案”。
否认
非合资公司使用商标未违约
为证明娃哈哈非合资公司使用商标并非违约,娃哈哈还公开了其与达能一些合同条款内容,其中1999年5月18日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第二条权利及使用许可的第2.6款为:“双方同意该专用许可只适用于本合同的产品,甲方即娃哈哈集团公司将来可以使用商标在其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而这些产品项目已提交给娃哈哈/JinJa合营企业的董事会进行考虑,但娃哈哈/JinJa合营企业决定不参与该项目或娃哈哈/JinJa董事会在提供书面计划后的30天内作出决定或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推广不会对商标的形象造成不利影响。”根据这条款,非合资公司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时可以被许可使用商标。娃哈哈方面称:“我们从来没有收到过合资公司董事会不允许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的通知。”
强调
达能才是真正的违约者
娃哈哈在信函开头部分就将与达能的合作界定为“实际上是没有真正效果的合作”。文中称,合资起初的1996年娃哈哈年销售规模10亿元,年利润2亿元,当时算效益比较好的企业,但看到国家改革开放政策吸引了大量的国际巨头进军中国市场,感到不尽快地扩大规模、加快发展,将有会被市场淘汰的危险,因此对香港百富勤引荐的法国达能前来合作很感兴趣,希望能通过与他们的合作获得资金、技术、管理上的帮助。但是,“通过这11年的合作,实际上达能并没有提供我们任何技术上、管理上的帮助。我们非但廉价给其打工,为其创造财富,而且还会经常被其说三道四。”
娃哈哈还表示,“真正违约的实际上是达能”,达能自2000年收购了当时娃哈哈最大的竞争对手乐百氏之后,“加剧了娃哈哈与其之间的恶性价格竞争,第二年就使娃哈哈损失了8000多万元利润,而后其又收购了深圳益力矿泉水、上海正广和、光明乳业、汇源果汁、蒙牛乳业等一系列与合资公司产品有竞争的企业,而且达能在娃哈哈的董事亦是这些公司的董事长或董事,实际上首先是其违约,损害了娃哈哈合资公司的利益。”
宗庆后与娃哈哈一定能笑到最后
——访著名知识产权律师朱妙春
胡喜盈
著名知识产权律师朱妙春从业23年来一直在为民族品牌撑腰,帮助民族企业应对外国资本对民族品牌的诉讼,笔者对朱律师进行了专访,朱律师也对娃哈哈与达能的这场纠纷表明了自己的立场。
宗庆后是引进外资先行者
问:怎样看待宗庆后与达能“联姻”?
朱律师:惊悉法国达能集团“强购”娃哈哈事件,我深感震惊和意外。虽然以往众多国内知名品牌因外资并购而逐渐从人们的视线中消失,但我认为,娃哈哈在与达能的这轮战争中,娃哈哈一定能“笑”到最后!因为,20年来,宗庆后一路走来都是对的,他全力打造并坚定地保护民族品牌的立场,给国人以信心,为国人之楷模。
20年前,娃哈哈还是一个仅有3个人的上城区校办企业经销部,宗庆后靠着14万元借款从生产口服液起家,后又兼并老牌国企杭州罐头食品厂。1991年,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宗庆后带领娃哈哈人从百人小厂迅速发展壮大成2000多人的娃哈哈食品集团公司。生意的日益红火,发展步伐的加快,客观上吸引了众多国际资本的关注,此时,达能前来洽谈合资,正是有了那次合资,才有了后来娃哈哈的“奇迹”。也正是这次合资,有力地推动了娃哈哈集团的成功改制,使娃哈哈成为中国名牌乃至饮料行业的龙头企业,并冲出国门,由中国的娃哈哈变成世界的娃哈哈。
商标作价投资创造了奇迹
问:如何评价宗庆后将商标作价投资入股举动?
朱律师:企业的知识产权,特别是商标,是企业最有价值的也是无需缴纳税收的无形资产。经过10多年的发展,“娃哈哈”从一个校办小厂的厂名发展到一个饮料行业的知名品牌。在与达能的“联姻”中,宗庆后深知“娃哈哈”的品牌价值和商标价值,将“娃哈哈”商标这个无形资产作价1亿人民币,并以5000万投资入股,实为高明之举。
国家商标局做法有法可依
问:国家商标局拒批《商标转让协议》意味什么?
朱律师:在这场博弈中,国家商标局从民族利益出发,依法办事,拒批《商标转让协议》,无疑让人们对宗庆后获得最后的胜利多多少少地看到了希望。就目前形势而言,只要看一眼彼此的筹码和底线,就不难判断,在达能与娃哈哈这场斗争中,谁更具有真正的战略优势。达能除了强调自己当初的一纸合同外,并无任何实际优势。试想,如果当初国家商标局一纸文书同意转让商标,那“娃哈哈”的命运就难说了,宗庆后也许连说话的机会都不会有。而现在,宗庆后依然是“娃哈哈”的合法拥有者,其在这场商标战中也并不孤单,站在宗身后的远不止娃哈哈的员工和他的经销商。
许可合资厂用娃哈哈正确
问:宗庆后为什么同意合资企业使用“娃哈哈”?
朱律师:转让不能,许可使用则是合法合理的。在向商标局报核《商标转让协议》遭拒后,达能也曾到国家商标局交涉,知道商标局没有批准以及不批准商标转让协议的原因,故其又与宗庆后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达能深知这份协议,名为许可使用,实为一种变相的商标转让协议,这从达能制定的商标许可协议中拗口而又苛刻的条款和措辞便可得知。达能终究还是心有余悸,担心这份商标转让协议备案同样会得不到国家商标局的许可,故以主要内容不一致的简式商标许可协议报国家商标局备案,而私下里却要求实行未备案的合同,由此而造成商标许可使用中的“阴阳合同”。宗庆后本为诚信之人,同意执行未备案的商标转让协议,并在合资过程中,宗庆后接受了当时一些国有企业合资后丧失了经营控制权与损害了员工利益的教训,提出“三坚持”的原则,即坚持合资不合品牌;坚持娃哈哈全权经营;坚持凡合资企业中无论在职或退休员工不能丢弃一个人。试想宗庆后当时如果不同意合资企业使用“娃哈哈”商标,则合资企业不能成立,那么“娃哈哈”品牌今天也许难以达到如此高的市场影响力。
投资非合资企业不失诚信
问:如何看待宗庆后投资非合资企业行为?
朱律师:在经营权的争夺阶段,达能领教了作为娃哈哈掌门人宗庆后不同于中国其他公司老总之处,感到宗庆后是很难控制的。于是便开始收购、参股娃哈哈很多的竞争对手。宗庆后也曾与达能交涉过,但是却不被理会。宗庆后不能坐以待毙,况且实施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属“阴”合同,是无效合同,对娃哈哈来说并无约束力。当宗庆后理解了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后,便果断采取措施,大力投资非合资企业,加快跨行业多元化发展的步伐,直至今日,宗庆后开设的非合资企业已达39家。为了遵守合约,宗庆后把自己投资的企业的产品通过合资公司所属的销售公司销售,非合资企业使用的商标2005年也经过了董事会同意,从这一点上来说,宗庆后是诚信的。
宗庆后打响了品牌保卫战
问:宗庆后的行为是否为中国企业家做出榜样?
朱律师:20年来,娃哈哈在宗庆后的带领下,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走过了异常艰辛之路。如今达能竟然采用此种手段,妄图在企业发展高歌猛进的时候来摘取胜利果实,宗庆后当然不让。面对世界商业巨头,宗庆后表现出了一个中国优秀企业家的远见卓识和宏伟气魄,并正试图把一桩生意上的讨价还价引向一场经济民族主义的论战,他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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